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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3-03-16 14:30 来源:市投资促进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

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投促中心)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府中路188号开投商务大厦16楼。

第三条 投促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台州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投促中心开办资金98.47万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投促中心宗旨:繁荣市场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 投促中心业务范围:

(一)拟订全市投资促进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市产业政策的制定;负责全市投资促进趋势的研究,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二)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投资促进、境内外产业招引、内外资引进工作,牵头开展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活动和合作项目推介活动,协调督促重大签约项目的推进及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或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专业性招商引资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大产业平台的投资促进工作。

(三)负责全市招商政策、重大项目和投资环境的统一宣传;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信息的收集、筛选、发布和服务;负责投资促进信息化建设。

(四)负责联系境内外投资者及各类工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投资促进合作;负责外地投资者在台州投资创业的联络工作;参与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参与市外台州商会组建等相关工作,加强市外台州商会等社团的指导、联络和服务。

(五)负责建立全市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拟订投资促进督查、考核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投促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投促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投促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投促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投促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投促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投促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和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投促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投促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投促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投促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投促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投促中心宗旨,维护投促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投促中心党组是中心的领导机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

第十二条  投促中心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实践行“八八战略”,自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做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做表率。服务人才成长,促进投资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第十三条  投促中心党组主要职责: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涉及投资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心干部的选配和人才队伍建设;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大引强工作任务;指导中心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第十四条  投促中心党组会议是中心党组的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投促中心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组书记1名,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十六条  投促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1名,协助书记抓好基层党建责任制落实工作。

第十七条  投促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投促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投促中心建立党组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党委(党组)的决定、指示,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讨论本单位总体工作部署、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改革措施、重点项目建设、30万以上大额资金安排等事关全局的工作决策;

(三)审议向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党委(党组)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研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

(五)按照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任免、调配、考核、奖惩、招录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七)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八)其他需要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党组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提出议题。议题由相关处室 (下属事业单位) 提出,填写《党组会议题申请备案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或者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

(二)充分酝酿。对提交党组会研究的议题,会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进行科学分析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党组书记应在会前听取党组成员意见,进行个别酝酿。重要人事安排应当提前沟通酝酿。

(三)民主讨论。党组会讨论的议题,由相关处室 (下属事业单位) 向会议作汇报,分管的党组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说明,出席会议的党组成员应对审议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四)会议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会议需要,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列席,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投促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讨论确定中心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中心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有关重大工作方案;

(四)研究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内外资重大项目;

(五)研究制定、修订或废止中心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六)研究讨论中心经费预算、经费开支(10万以上、30万(含)以下) 等重大事项;

(七)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议题由相关处室(下属事业单位)提出,填 写《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申请备案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办公室汇总;或者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提出,汇总到办公室,报行政主要负责人审定。

(二)主任办公会议相关材料(电子版)至少于会议前1天汇总至办公室。

(三)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通知有关参会人员。

(四)主任办公会议应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事先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

主任办公会议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体现决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要求。需要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在大多数会议成员同意的基础上,由中心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决定性意见。

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或决议应按实做好记录存档,议事结果由相关处室(下属单位) 按会议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投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共5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单位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和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组织;负责单位文秘、机要、保密、安全、财务、档案、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和建议(提案)的督促办理;负责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产业发展处。牵头开展全市投资促进发展趋势、机制创新、招商模式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投资促进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等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投资促进业务信息化建设;牵头负责投资者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参与市外台州商会组建等相关工作,加强市外台州商会等社团的指导、联络和服务。

(三)产业促进处。负责全市投资促进、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等年度目标任务等相关工作;负责投资促进综合评价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承担全市重点签约项目的跟踪协调和落地推进等工作;承担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和各大产业平台的投资促进工作。

(四)投资合作处(人才处)。负责境内外的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负责全市重点招商项目的推介、盯引、流转、签约的跟踪服务;负责举办专题投资推介和投资合作活动;负责或参与驻点招商办等招商机构的组建、指导、联络和服务工作;参与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与投资促进、招商引资业务相关的客商、团组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接待。

(五)组织宣传处。负责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单位的教育培训、纪检监察、作风建设、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指导全市投资促进队伍建设;负责单位的思想政治宣传、信息、网络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促中心设置工会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投促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投促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投促中心召集,超过三分之二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投促中心章程;

(二)审议投促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投促中心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投促中心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投促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促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投促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一条 投促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投促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投促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投促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投促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投促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投促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投促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投促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中心干部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投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投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条 投促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组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市委编委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投促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投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投促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台州市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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